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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起执行!《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出台

2024-04-29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一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等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砂石资源生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无采矿(砂)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开采的石料、粘土不得非法销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购或以货物交换等非法手段对其占有、使用。
 
  允许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合理利用砂石、粘土,严禁私自出售、倒卖、盗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其具体管理范围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的除已法定程序自用以外的砂石资源(不包括临时用地);(二)河道(航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资源;(三)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处置的砂石资源;(五)其他应当属于由政府处置的砂石资源。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合法真实原则。建设项目应是真实存在确要实施的项目,不得在项目实施前对砂石资源进行采挖和处置,严禁假借项目之名采挖砂石资源。
 
  禁止在涪江两岸河道之外3公里范围之内设置砂石采矿权,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
 
  严禁在耕地、林地上开采砂石,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等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严禁借乡村振兴、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私设临时采砂点。
 
  第五条  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等,充分考虑原始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动用砂石资源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量。
 
  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坚持在县人民政府主导下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严禁以工程建设为名,行采掘砂石之实的违法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其开采与经营活动坚持“先规划、后利用”原则。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经乡镇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依法于项目实施前十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该方案。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应处置的砂石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砂石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砂石服务企业),负责接收、存储和管理需依法处置的砂石,招标(采购)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公开。
 
  需依法处置的沙石,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处置收入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项目开工前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作为签订《综合利用砂石资源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的依据。《接管协议》需包含项目名称、移交责任方、移交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砂石的运输方及运输方式、存储地点及验收方法等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弃土量、自用砂石量、运出砂石量等,在工程结算时据实核算。
 
  第十条  砂石资源受让方(砂石直接使用人)按照《接管协议》由指定的运输方运输至协议指定地点,按照《利用方案》,受让方将与土地使用者、砂石服务企业共同验收确认的数量作为向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生效之日起,对已供地未开工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编制《利用方案》,召集相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按照勘探储量或评估储量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接管协议》。政府投资项目,由砂石服务企业与项目建设业主共同签订《接管协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往砂石服务企业指定储存地点外,一律不得私自运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否则按私拉盗运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砂石监管,强化动态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报县级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全县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生态工程,产生的地下砂石资源,项目建设业主应当就砂石资源与砂石服务企业签订《接管协议》,并按程序统一接管,不得擅自将项目范围内挖取的砂石资源进行外运或处置。
 
  第十四条  县级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办理规定处理;依法罚没的砂石资源,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其他应当属于由政府处置的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移交砂石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接管处置。
 
  第四章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疏浚、河湖(道)岸线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等涉河项目不得有违反有关禁止非法、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规定进行采挖砂石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清淤批复的疏浚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开挖,除项目自用外的砂石资源应按本办法要求无偿交由砂石服务企业处置,不得私自外运,项目建设业主应当与砂石服务企业签订《接管协议》,并按程序统一接管。
 
  疏浚砂、工程建设开挖砂石上岸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疏浚砂提货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让或将疏浚砂挪作他用。砂石服务企业建立完善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重点加强对疏浚砂、工程建设开挖砂石上岸环节的监管。
 
  第五章  砂石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砂石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规划的规定,合理控制砂石收储(加工)场地规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砂石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流程》(见附件),依法审核审批按程序进行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县内所有零星砂石存放点,保存好砂石存入的包括影像在内的所有资料,并建立原料及产品出入库台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的,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由砂石服务企业按市场价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土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资源。
 
  第二十条 严厉打击砂石资源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开展工作,推动河道外、河道内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县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统筹调配和监管工作。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砂石资源处置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评估砂石市场价、计算砂石结算价款;严格监督《接管协议》的履行;指导砂石资源接管、销售拍卖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有权机关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侦办非法开采、收购、加工、运输、销售砂石等刑事案件,并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蓬溪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建立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砂石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方案。在土地供应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出让范围内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牵头编制重大项目《利用方案》和优化砂石资源接收移交工作流程;对采砂活动出具工程规划许可现勘意见;依法依规申报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批或转报及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采砂、采石、采土行为以及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
 
  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砂石生产加工领域环境污染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砂石原材料及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项目地下砂石接管协议》的签订情况;配合县有关执法部门、砂石服务企业对存量、剩余砂料监督检查、及时移交。
 
  现代农业示范区、蓬溪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河道范围外砂石开采、利用情况的巡排查,对发现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砂石运输的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对砂石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污染行为依法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方案的审批;协调交通项目建设砂石用料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车辆违法运输砂石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涉农项目业主开挖设计方案,凡项目开发涉及有砂石资源的,监督落实项目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
 
  县水利局负责河湖岸线及河道砂石开采、生产环节中水土保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经科局配合砂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及国网蓬溪公司对非法运营的砂石企业(经营户)实施断电、限电。
 
  县税务局负责各项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检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税收征管。
 
  县应急局负责依法行使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涉及砂石开采生产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照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砂石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砂石资源市场价格和计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对砂石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县信访局负责统筹协调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受理、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现代农业示范区、蓬溪经济开发区负责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砂石开采、销售的巡查工作,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信息,发现私挖乱采甚至盗采、私售砂石等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制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配合砂石服务企业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辖村(社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砂石资源保护工作;做好群众宣传维稳工作。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联巡联控机制。河道外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河道内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代农业示范区、蓬溪经济开发区以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建立涉及工地现场、道路运输、接管场、河道等区域的砂石资源联巡联控机制,确保砂石资源不流失。
 
  接到违法线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水利局第一时间组织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调查,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或乡镇派出所予以协助;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及固定涉案物品证据,如采砂量和违法毁林、破坏耕地面积以及查封、扣押采挖、运输机具。涉案标的物需要评估、鉴定或测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从快开展。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资事务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区、蓬溪经济开发区以及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砂石资源开采、经营问题共享机制,相关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水利局统一汇总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各自内部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县委县政府砂石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和部署能够迅速贯彻落实,同时形成相关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工作考核机制。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纳入专项机制考核,县政府定期召开砂石资源工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解决砂石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动态掌握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上述条款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和运营工作。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职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组干部凡违反规定参与非法采砂和砂石经营活动的;(二)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本人、亲属、朋友谋取私利的;(三)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廉洁纪律规定,接受他人宴请、收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及商业预付卡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因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在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蓬溪县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流程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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